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
( 英文:ZHEJIANG WATER LIFE SAVING ASSOCIATION 缩写:ZJWLS )。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省各地市水上救生协会,水上救生相关单位和广大水上救生运动爱好者共同组成的,是在浙江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专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救生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全省水上救生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水上救生运动的开展,发展水上救生事业,努力促进水上救生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积极主动做好学校、社区防溺宣传推广工作,增进与各国和地区水上救生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使本协会在政治上、组织上与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体育局省直机关党委。本协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水上救生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上救生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水上救生运动的发展,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水上救生和防溺水公益活动,努力提高本地区水上安全意识,减少溺水事故;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水上救生员、游泳救生志愿者培训网络,完善水上救生员、游泳救生志愿者培训体制的建设,促进水上救生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国际、国家、省市各类水上救生竞赛活动和组团参与国内外的水上救生比赛和各类培训与会议;
(四)配合国家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等级游泳救生员、培训师和考评员的管理、注册和推荐工作,积极组织全省水上救生培训师、考评员、裁判员进行业务提高学习;
(五)组织和协调水上救生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水上救生运动,重点协助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职能部门搞好青少年、儿童防溺水技能的宣传教学工作,广泛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编印、汇集和印发有关水上救生技术资料和协会网站的建设;
(六)组织全省水上救生运动团体、水上救生运动爱好者和游泳救生志愿者之间,以及我省与国内外水上救生团体与爱好者之间的各种友好交流、合作,以及技术培训等活动;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与水上救生运动有关的多种经营,如:生产监制、推广和经销水上救生活动所需的各种器材、设备和运动训练器械;代办、代购水上救生运动的器材、专业书籍及技术资料等;
(八)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水上救生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凡本省区域内与水上救生事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经申请并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分支机构;
(二)个人会员资格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获得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和(游泳救生志愿者注册证书)的救生员和游泳救生志愿者,自然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缴纳会费。
(四)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或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研究和制定全省水上救生运动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为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至少二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决定和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三十三条 省水上救生协会下设培训推广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委员会、海浪救生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经营开发委员会、新闻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入选,由秘书长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投入、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投入人对协会的投入、捐赠、赞助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协会有义务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活动的日常开支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天内,经浙江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施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如暂不能单独或联合建立党支部的,接受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应该能设立党支部,建议此句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支部,对党员有3名以上,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成立党支部,对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党组织对协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有建议权和督察权及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1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
二0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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